律师解析:在涉及附带担保债券情形下,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均需根据特定的规定和实际具体情况来制定还款方案或追偿方式。当债权期限届满后,如各方当事人能达成明确的协议,就应依照这一协定来解决争端。 然而若未能达成一致,或者协议内容不够明确细致,即物的担保系由债务人为保证而设定的,那么债权人便应当依据这一担保物的实际价值优先受偿。若是抵押物是由他人提供,那债权人可以选择针对这一担保物实行追索,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